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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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