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暂行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上述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厂房,未发生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办理房产证时不需要缴纳契税。但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