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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准则下其他应收款实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 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或暂付的款项,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或暂付的款项,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应收款”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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