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厦地税发[201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31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用人单位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不予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在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办理社会保险费旧欠清缴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社保费欠费清缴的办理流程
凡2004年5月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交旧欠清缴申请书,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批准后,持社保经办部门开具的《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核定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理旧欠清缴工作。
2004年5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规定的清缴期内主动向地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仍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