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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文号:厦地税发[201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31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

文号:厦地税发[201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31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用人单位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不予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在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办理社会保险费旧欠清缴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社保费欠费清缴的办理流程

  凡2004年5月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交旧欠清缴申请书,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批准后,持社保经办部门开具的《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核定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理旧欠清缴工作。

  2004年5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规定的清缴期内主动向地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仍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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