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文号:赣地税函[2011]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30新余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统一我市高新区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函

文号:赣地税函[2011]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30

新余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统一我市高新区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函》(余府文〔2011〕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统一为一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7元/平方米·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