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赣地税函[2011]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30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转报宜春经济开发区请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宜府文〔2011〕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宜春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原定的四级,调整为三级。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规定,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同时相应由2元/平方米·年调整为4元/平方米·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