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函[2011]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1]119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