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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文号:豫地税函[2011]3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27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文号:豫地税函[2011]3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27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根据全省地税系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新税法的宣传辅导和政策答疑,关注纳税人需求和媒体报道,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重点抓住扣缴义务人这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和辅导,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主动地对扣缴义务人宣讲扣税和申报的相关操作规定。

    三、要切实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申报大厅、税务专管员等“窗口”单位和人员的培训、管理,耐心细致地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保证解释口径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把优化纳税服务落到实处。

    四、高度重视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额调减工作。各地对出租车等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调减工作不能松懈,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扎实开展新税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实施。

    六、各地于10月26日前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执行和工作检查情况上报省局,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反映。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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