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发[201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7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文号:鄂地税发[201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7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5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