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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421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发 [2011]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27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文号:鄂地税发 [2011]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2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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