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6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