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11]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6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