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5]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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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