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5]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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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