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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文号:云国税函[2009]4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1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及车辆购置税档案

                              
   文号:云国税函[2009]4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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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及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降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成本,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的管理方式及管理方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方式调整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为已经办理申报纳税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其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由国税部门保管,使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管理;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不再使用《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在车辆发生转籍、过户、变更等业务时,由纳税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调整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日常管理
   
    (一)征收业务
   
        新车征税业务(含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已经办理申报纳税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时,纸质征收档案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购税缴税凭证使用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购税缴税凭证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装订成册保存。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建立后,主管税务机关将纸质征收档案交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不再使用《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同时填写《温馨提示》(见附件一)交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收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及车购税缴税凭证等原件按车购税缴税凭证号码每200份顺序装订成册备查(一月不足200份的,按月装订)。
   
    (二)转籍、过户、变更及完税证明遗失补办业务
   
    1.辖区内过户、变更及办理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时,按规定办理后,在纳税人纸质征收档案内按规定增加相应内容后交纳税人保管。换(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存入纸质征收档案一并交纳税人保管。
   
    2.省内转籍由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纸质征收档案内容变更后,出具《车辆档案转移通知书》。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凭《车辆档案转移通知书》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接收转入车辆电子档案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转入手续,同时在纳税人纸质征收档案内按规定增加相应内容后交纳税人保管。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存入纸质征收档案一并交纳税人保管。
   
    3.车辆转籍至省外时,由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籍手续。
   
    4.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后,其纸质征收档案按“新车征税”办法处理。
   
    (三)退税车辆
   
    车辆发生退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纸质征收档案),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纸质征收档案收回。
   
    退税车辆纸质档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满三年后,由档案管理部门造册(填写《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见附件三)、《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附件四)),由税政部门会同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清点核实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纸质档案资料。
   
    《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永久保存。
   
    (四)调整前的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管理办法
   
    本次调整前的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包括交通部门移交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代征车辆购置税档案、2005年1月1日后至调整前国税部门征收的档案,以下简称老旧档案),采取国税部门暂时代管,逐步移交给纳税人的办法。
   
    老旧档案发生转籍、过户、变更等档案异动业务时,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在其纸质征收档案内按规定增加相应内容后,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或有效凭证,“车购税缴税凭证”(注:本文“其它”)原件装订成册保管;由纳税人保管的档案内应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或有效凭证,车购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温馨提示》。
   
    主管税务机关收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及车购税缴税凭证等原件按业务办理日期每200份顺序装订成册备查(一月不足200份的,按月装订)。
   
    三、纳税人遗失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的处理办法
   
    (一)纳税人自行保管的纸质征收档案发生损毁、丢失,如不办理档案异动业务的,暂不补建;
   
    (二)纳税人自行保管的纸质征收档案发生损毁、丢失的,需要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及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信息及保存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或有效凭证、车购税缴税凭证,为纳税人办理纸质档案遗失补办手续,档案内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车购税缴税凭证使用复印件。同时在纸质档案中补充其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的资料。补建完毕后交纳税人保管。
   
    四、其它
   
    (一)“车购税缴税凭证”在不同的时间段应指:
   
    1.《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为2007年2月12日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后使用的车购税缴税凭证。
   
    2.《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11日国税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所使用的车购税缴税凭证。
   
    3.《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时所使用的车购税缴税凭证。
   
    (二)纸质征收档案内保存的车购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车购税业务专用章”。
   
    (三)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纸质征收档案给纳税人时,应要求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移交登记簿》(附件二)上签字认可后方能移交。《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移交登记簿》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永久保存。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统一销毁纸质征收档案资料后,及时将《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报上级税政部门备案。各州、市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向省局报送本地上一年度《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电子资料。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档案管理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温馨提示
   
    2.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移交登记簿
   
    3. 车购税档案注销汇总表
   
    4. 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国税函[2009]403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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