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11]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0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