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国税发[2009]2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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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在减征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对此次政策调整中关于减征期限、减征范围的内容做好重点宣传,避免发生征纳纠纷。
二、《通知》对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技术参数。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申报资料审核,严格执行验车规定,验车记录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备案。
三、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执行。
四、国产专用车、国产越野汽车需要进行计算比对,满足“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的要求。
五、征收过程中要注意乘用车的定义。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六、在每月征收工作结束后,应将本月发生的减征车购税的车辆编制成《减征核对表》、《减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电子表格),于次月10日前由各州市局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其中按5%税率和按7.5%税率征收的应分别编制相关报表分别上报。
各级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下级上报的《减征核对表》、《减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省局将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上报地址: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地上传/车购税/减征车购税报表。
目前总局相关车购税征管系统补丁尚未下发。待总局下发补丁后,省局将尽快组织进行升级,相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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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