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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文号:长地税发[201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7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

文号:长地税发[201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地方税务管辖范围内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第四条 《完税证明》开具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代扣代缴单位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

  (二)已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纳税人;

  (三)实行“双向申报”的纳税人;

  (四)因需要向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五条 《完税证明》仅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证明,不得用于收取税款。

  第六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制定。各级地税部门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采用三种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一)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执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后,为其开具手写完税证明。

  (二)税务机关为代扣代缴单位职工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为该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按其在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批量开具手写完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汇总纳税人上年度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经核实后,主动为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并邮寄一张机打完税证明。

  第八条 年终一次性开具的完税证明,开具的方式主要采取“税务机关开具,委托邮政部门送达”的方式进行。

  (一)各区、县 (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接收和保管制度,使用专用的电脑保存完税证明信息,在接收完税证明信息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纳税人涉税信息主要采取由各代扣代缴单位财务人员按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工作信息采集表》(附件1)要求,提供明细数据。代扣代缴单位在提供明细数据的同时,必须出具纸制证明材料,证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提供人签名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证明材料由各局税政科进行归档管理,以便备查。

  (三)各区、县 (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应根据开具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明细情况,认真核对个人纳税记录,确保《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工作信息采集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税政科通过电子邮件以“Excel” 电子表格形式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工作信息采集表》报送至市局税政管理三处。

  第九条 税务机关在开具、保管、发放、信息采集、印制、邮寄完税证明的各个环节应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保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保存开具完税证明的记录,以备查询。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数额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或代扣代缴单位开具完税证明时提供虚假纳税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下载附件]   长地税发[2011]23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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