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税[201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22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
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令)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凡我省外资企业,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亦同时恢复征收。
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