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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文号:粤财法[2011]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7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

文号:粤财法[2011]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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