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揭市地税发[2011]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13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3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