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湛地税发[2011]4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11]8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