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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卡事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文号:穗地税函[2011]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4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卡事通商务服务

文号:穗地税函[2011]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4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卡事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越发[201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卡事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事通公司)代广州好易电子联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公司)选取特约商家布设便民服务终端设备并收取系统运维管理费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代理业征税范围规定,对卡事通公司以其收取的运维管理费减去支付给好易公司运维管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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