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