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11]19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8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