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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服装制造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文号: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4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服装制造行业企业所得税管

文号: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4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服装制造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8月11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1.《XX年XX月主要材料及产品进销存成本情况表》(略)

    2. 《XX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表》(略)

    3. 《企业XX年度存货盘点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服装制造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服装制造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升我市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揭阳市范围内依法成立,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服装制造行业居民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装制造行业居民纳税人,是指除上市公司外,从事服装生产、制造、加工,取得收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情形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无法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通过合理方法,仍无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认为需要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

  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转为查帐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企业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详细了解掌握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情况,测算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并按规定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交由企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和预缴方式,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一)预缴期限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但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

  (二)预缴方式的确定。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和日常预缴税款情况,依法确定企业的预缴方式:

  (1)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3)按照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当期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预缴率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按以下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当期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法定税率(25%)

  或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当期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7%)]×应税所得率(7%)×法定税率(25%)

  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按下列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按月或按季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预缴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第八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组织汇算清缴,完成年度申报,结清税款。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相关附表等);

  3.《XX年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表》、《XX年企业主要材料及产品进销存情况明细表》、《企业XX年度存货盘点情况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收入明细表或成本费用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延伸取证时间)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其他附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有关核算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辅助说明,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须由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实施。

  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后重新申报,需补交税款的,要求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审核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结清税款,多退少补。

  (五)税收管理员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20日内,对应进行年度申报而未申报的企业进行催报催缴,督促纳税人按期进行年度申报。

    第三章  纳税评估

  第九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对企业的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综合评定,建立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监控体系,实现实时控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促进企业申报和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企业评估对象可以采取规模选择法、随机选择法、纳税异常选择法等合理的方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月底前对企业全年预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筛选,存在以下疑点的,应将其确定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一)报送国、地税务机关有关报表、资料数据不一致的;

  (二)两个纳税年度有关报表、资料数据前后不一致的;

  (三)长期微利微亏的;

  (四)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仍正常经营的;

  (五)跳跃性盈亏的;

  (六)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

  (七)应纳税所得额变动异常的;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可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测算方法:

  (一)投入产出法(适用于产品较单一的企业)

  参考公式:

  产品产量=本期投入全部原材料数量×原材料成品率

    产品销售收入=∑(期初库存+本期产量-期末库存)×销售单价

  原材料成品率根据行业正常水平确定。

  (二)能耗分析法(适用生产工艺不变的企业)

  参考公式:

  生产用电量=总耗用电量×(1-非生产用电比例)

  或=∑(各生产环节耗用电量)

  产品数量=

  (三)设备产能测算法(适用于纯加工或代工生产的企业)

  参考公式:

  产品产量=主要设备的日产量×正常工作日

  产品产量=主要设备的时产量×正常工作时

  (四)工耗测算法(适用于账务核算比较健全的企业)

  参考公式:

  产品数量=

  (五)包装物耗用测算法(适用于包装物规范统一的企业)

  参考公式:

  产品产量=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并将工资薪金支出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审核分析;

  (二)企业进销存及年终盘点数据是否存在异常;

  (二)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凭证、报表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三)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日常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四)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五)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并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转入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实施,重点针对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虚列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虚增成本;

  (二)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三)盘点主要产品、主要原材料的库存情况,看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四)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进货价格是否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进一步核对企业是否存在有意调节利润的情况;

  (五)是否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隐匿收入;

  (六)是否存在以物换物,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七)是否未按规定结转销售材料、废料的各项收入;

  (八)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销售成本费用;

  (九)是否存在索赔、返利等形成的收益通过体外循环、账外经营或者计入往来账;

  (十)是否存在处置残余物资取得收益不计入收入总额。

  第十七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或评估人员应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税收违法嫌疑行为之一的,由税收管理员或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同时制作《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一)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二)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三)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行为的。

  (四)有其他税收违法嫌疑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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