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9号)以及《关于明确我省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5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关地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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