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3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国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财法〔2009〕60号)以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0〕7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三批)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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