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1]10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