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揭市地税发[2011]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9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