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