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3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