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藏财税[2011]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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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