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30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对全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执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见附件)。原韶关市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市区个人所得带征率的通知》(韶税函〔1994〕04号)和各地原定的带征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韶关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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