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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文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7]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公告如下:

    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含)之后,对发生纳税义务的建筑用沙、石,按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切实做好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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