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减轻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阳地税发〔2003〕23号)、《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带征率的补充通知》(阳地税发〔2003〕50号)和《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阳地税发〔2005〕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阳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阳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征税项目及行业 带征率(%)
一、工业 0.9
二、商业 1.2
三、旅游及饮食服务业
1、旅业、饮食业 1.8
2、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茶艺、网吧 2.4
四、娱乐业 3
五、修理、修配 1.8
六、交通运输业 1.5
七、建筑安装业 1.2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 0.4
八、文化体育业 1.2
九、财产租赁 3
十、销售不动产 2
十一、转让无形资产 2
十二、其他行业 1.8
注:1、建筑安装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应税项目及行业中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