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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