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2]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5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