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函[2011]1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以下简称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采取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方式进行征收,即依据其开具发票金额按市局核定的带征率进行计算征收。
二、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其他税收征管事项,按照《关于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4]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经营成本和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7]:78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