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0]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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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