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山地税办发[201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2
各税务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宣传口径做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11]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