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地税办发[201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5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宣传口径,认真做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