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7]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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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