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7]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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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