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1]2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