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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文号:东地税发[2011]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25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

文号:东地税发[2011]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25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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