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8]2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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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