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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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