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财法[20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21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地税稽查局、各税务分局,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区)建设所啦管办 :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 2010 〕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