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7]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12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